數字作品備案與外觀設計專利,法律上有什么不同?
2017-12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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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 外觀設計可以受到專利法或版權法的雙重保護。備案作品將受到版權法保護,備案成本低時效快,可以比專利更早的受到法律保護;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性的獨占權,保護效果更好。因此,如果您的作品價值較高,建議備案之后申請專利。
2、 作品備案后,如果該作品被他人非法拿去申請專利,可以依法請求撤銷專利。
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只是進行形式審查,而不進行實質審查。我國專利法規定了撤銷審查制度,即在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的6個月之內, 如果有人認為有關的外觀設計專利不符合專利的實質性要件,可以提出撤銷專利的請求。專利局在接到這類請求后,應進行實質審查。此外,我國專利法還規定了專利無效的制度,即在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的6個月之后, 任何人認為有關的外觀設計不符合專利的實質要件,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無效。這樣,可以依據外觀設計作品備案證書,請求撤銷專利。
綜上,外觀設計作品完成之后立即備案十分必要。備案請注意以下2點:
1、如果您的作品將來要申請專利,請在申請之前注意保密,備案中不要選擇“公開”;
2、如果您不準備申請專利,強烈推薦選擇備案中選擇“公開”。萬一他人剽竊您的作品申請專利,您可以申請撤銷。
外觀設計的法律知識:
在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對象中,外觀設計是一個特殊的保護對象。就外觀設計屬于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來說,可以受到專利法的保護。就外觀設計是一種美學觀念的表述來說,可以受到版權法的保護。而當外觀設計在市場上獲得了可識別性時,又可以作為商標受到商標法的保護,或者作為商品裝潢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。
在司法實踐中,外觀設計還可以作為實用藝術品或實用美術作品受到法律保護。2002年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結的樂高(LEGO)玩具案 ,證實了給予外觀設計版權保護的重要性。
對于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,長期以來,我國一直是通過加入國際公約,如:《伯爾尼公約》或者采取法律適用的方法,間接地給予實用藝術作品以法律保護,而在知識產權法律中一直沒有明文給予確認和保護。因此,對于如何保護,即:保護的范圍和保護的條件,則是完全源于《伯爾尼公約》的規定。而在《伯爾尼公約》中,只是第2條第1款,將實用藝術作品列入了受版權法保護的“文學和藝術作品”的范疇。此外,該公約的第2條第7款、第7條第4款中也提及了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,但是對于保護范圍和保護條件,卻缺乏統一而又明確的法律規定。另外,國務院1992年頒布的《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》第6條也規定了對外國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,依據國民待遇原則,很顯然這一條也應該同樣適用于中國的實用藝術作品。
2001年中國入世后,作為入世承諾,中國加入了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》,即:Trips協議。在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上,Trips協議全面承接了《伯爾尼公約》的相關規定。即:實用藝術作品受版權法保護。綜上所述,不難看出,無論是國際著作權相關公約,還是國內相關法律規定,都明確地給予了實用藝術作品以版權法保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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